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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
(1)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2)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