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七旬老人遭受“无人机事故”致截肢,责任谁来担?
2022年8月25日早上,刘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平定乡小麦湾路段行驶。某农业公司请张某操作植保无人机在田间施肥作业,因作业需要将无人机飞行至马路另一侧,但马路两侧树木非常高且茂密,为图方便,张某遂操纵无人机横穿马路、低空飞行,导致与过往刘某相遇,刘某驾车躲闪不及,连人带车侧翻倒地,本次事故造成刘某左下肢毁损截肢。事故发生后,某农业公司与刘某、张某未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对该案审理的过程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依法认定:某农业公司与张某是承揽关系,即张某按照农业公司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获得报酬。张某操纵无人机横穿马路时,应当遇见无人机低空飞行可能碰撞过往的车辆、行人,但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导致刘某为躲避无人机而摔伤,系过于自信的过失,属于重大过失,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虽持有某设备公司颁发的结业证书,但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无人机的操作培训,某农业公司在选任方面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某农业公司负次要责任;刘某自身未取得驾驶资格证驾驶案涉三轮车在道路行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案涉三轮车系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车,刘某主观并不知晓其自身的行为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
法院依法确定某农业公司对本次事故承担10%的过错责任,张某对本次事故承担60%的过错责任,刘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判决后,刘某、张某、某农业公司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人机的出现,在很多领域为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无人机的不规范使用,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广大“飞手”在享受无人机带来便利的同时,应当严格按照飞行操作流程实施,谨小慎微,务必过于自信,造成不该发生的事故,给家庭造成不必要的伤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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