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诉讼离婚中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时间:2023-09-23  【转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诉讼离婚中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已破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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