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买卖银行卡赚差价,男子被判刑
时间:2023-03-01 【转载】
非法买卖银行卡牟利。被告人潘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盈利为目的,以约1500元每套银行卡(每套银行卡包含银行卡及密码、U盾、办理银行卡所用的手机卡)的价格收购,再以2000元每套的价格出售给他人,赚取差价。潘某某共从李某、鲍某、张某、殷某某手中买卖银行卡等信息资料7套。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潘某某在鸠江区龙山西路褐山花苑被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退出相关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芜湖经开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