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常平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changpingls.com 东莞常平律师事务所旗下法律援助中心 免费法律咨询
律师随笔
经典案例
联系我们
在线留言
人才招聘
民事婚姻案例
企业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