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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灭失担保债权还有效吗

时间:2021-11-01  【转载】

第三百九十三条 【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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