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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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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直接诉讼的特点有哪些

时间:2021-07-03  【转载】

 (一)起诉主体为股东

  股东直接诉讼权提起的根据是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即出资人的地位。它不同于投资者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例如证券市场特有的因虚假陈述而引发的民事索赔诉讼,其起诉主体可能是该做假公司的股东,也可能曾经是股东但起诉时并不具有股东身份。

  (二)诉讼目的为了维护股东自身的利益

  股东直接诉讼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股东自身的利益,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结果的归属于原告股东

  股东直接诉讼权行使的结果归属于原告股东。

  (四)诉讼被告为公司或者是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是公司或者是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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