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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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获赠的手表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网友“小七:婚前我和李某谈恋爱时,其曾送了价值几万元的手表给我。后我俩结婚不到一年便协议离婚,李某表示那块手表也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请问,婚前赠送的手表,在离婚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果你们之间没有约定,婚前一方财产是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离婚时不须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