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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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时间:2021-04-14 【转载】
2020年6月2日19时35分许,被告杨某驾驶赣州临时二轮电动车由南康区龙华乡前往赣州市上犹县方向行驶,行驶至357国道某路段时,与前方道路上的行人即原告蓝某、案外人罗某相撞,造成原告蓝某、案外人罗某、被告杨某三人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蓝某于当日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22天,共花去医疗费19604.51元。2020年6月9日,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蓝某、案外人罗某不负本事故责任。
法院另查明,被告杨某驾驶的赣州临时二轮电动车按现行规定可以购买保险,但其未投保任何保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被告杨某未注意路面动态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是造成本事故的根本原因,从而认定被告杨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蓝某及案外人罗某不负本事故责任。被告杨某虽然辩称行人同样对交通动态有高度危险注意义务,原告未尽到危险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认为,被告杨某对该事故认定书虽有异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该事故认定书。因此被告杨某就此提出的辩称意见,应不予采信。因被告杨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任何保险,故原告蓝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被告杨某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上犹县人民法院遂判决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付原告蓝某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75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