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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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的农村妇女放假 同样应支付基本生活费
2015年2月,因订单增加,某食品公司从周边村招用了5名40多岁的农村妇女从事包装工作。7月4日,因订单减少,5名女工被安排放假。10月4日,5名女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终止劳动关系,由某公司支付放假期间工资、基本生活费。
某公司辩称,5名女工系周边村农村妇女,闲暇时到公司从事零工,双方系松散雇佣关系。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同时满足三个条
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
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5名女工和某食品公司关系符合上述三要素,应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山东
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明确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
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2015年7月4日至
10月4日,5名女工一直处于休假状态,且未到其他单位提供劳动,某公司应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工资,之后按最低工资的70%发放基本生活费。
仲裁委裁决某公司分别向5名女工支付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