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律师随笔>>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解除劳动关系时应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2015年7月,闫某到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从事捞料工作,月工资39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与公司同事发生 矛盾,闫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书,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8月份工资1500元、9月份22天工资2640元,但公司不予支付。 2015年10月8日,闫某只好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闫某所述情况属实,闫某在公司工作,为公司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应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闫某工资。闫某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 时,公司应及时一次性结清工资,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 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则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另外,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33条也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仲裁委最终一裁终局:由公司支付给闫某8月份工资1500元,9月份22天工资2640元,以上共计4140元。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