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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参保工伤职工解除合同 单位只需支付就业补助

2013年7月9日,张某到日照某制造公司从事铸造工,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了工伤等社会保险费。9月 20日,张某因工受伤,并被鉴定为9级伤残。2015年10月底,张某以身体不适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 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万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9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 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制造公司已依法为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因此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只需支付张某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规定张某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经调解,制造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万元,双方办理了解除 劳动关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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