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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后继续工作 不能认定是劳动关系

职工王某办理了退休手续后,仍继续在原单位工作,近日,他以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由提起申诉,要求补足工资差额、支付经济补偿。他的请求能获支持吗?
    王某原是济南某公司职工,2009年2月,该公司为王某办理了退休手续,王某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王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2014年4月9日,王某以该公司支付的工资低于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2009年3月至今的工资差额22580元、解除 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5300元。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对王某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王某遂诉至历城区法院。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王某于2009年2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正式退休 手续,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王某已不再是劳动合同的适格主体;王某退休后与该公司之间无法建立劳动关系。王某依据劳动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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