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产前检查请假不得扣发工资
小丽是某公司的一名行政文员,2014年4月怀孕后因要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便定期向公司请假进行产检。后来小丽发现,每个
月银行账户中的工资数额比先前的少了数百元,财务部门说是因为产检期间请假均按照病假处理,所以工资数额有变动。小丽认为不合理,经协商无果,以要求公司
支付工资差额3000元为由,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裁决该公司应当按照小丽的工资标准补足差额。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起诉至当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公司将小丽的产检期间视为病假期间,并比照病假待遇扣发相应的工资,于法无据,因此应当为小
丽补足工资差额3000元。
评析:《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6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因此在产检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也就是说女职工产前检查请假时,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