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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时间:2021-03-01  【转载】

 一般认为,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被拆迁人: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

  法律依据: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其中包括: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公有房屋的产权人,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等。

  依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私有房屋是指产权属于个人所有或者数人共有的用于自己使用或者出租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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