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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

时间:2021-01-25  【转载】

第三十五条 【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份转让】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份转让的场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的转让】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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