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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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摔伤要索赔 责任分担化纠纷
近日,南岸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邓某诉被告北京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闫某、余某、闫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业主摔伤引纠纷
被告物业公司系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小区物业服务公司。2018年8月26日晚上9点左右,被告闫某某乘坐某小区电梯至1楼后,在该电梯口处突发呕吐。9点15分左右,原告也是小区业主,行至该电梯处时,不慎脚踩呕吐物而摔倒受伤。原告受伤后,于当日被送往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 5天后于2018年8月3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重度骨折疏松等;出院医嘱为:建议休息1月。原告认为,原告受伤系因被告闫某某呕吐物引起,其监护人即被告闫某、余某具有替代赔偿的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未清洁地面呕吐物,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南岸法院。
责任划分解纠纷
事发时,被告闫某某已年满13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认知范围内应明知公共场所不得随地呕吐的道德行为规范,若事发突然,理应及时清理或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物业相关人员进行处理。由于被告闫某某怠于处理其呕吐物,导致原告在路过该处时摔倒受伤,被告闫某某对原告受伤负有一定过错,应由其监护人即被告闫某、余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该小区公共区域的日常清洁卫生,并对小区的共同区域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虽被告闫某某呕吐至原告摔倒受伤事发突然,但被告物业公司理应及时发现、处理,在不能找工作人员及时清理的情况下,应采取摆放警示标志等措施来防止事故的发生,由于被告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受伤亦负有一定过错,应对原告受伤所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事发地灯光明亮,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对其摔倒受伤负有重大的过失,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对于原告受伤所产生的损失酌情认定由原告承担60%的责任,由被告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被告闫某、余某承担20%的责任。
法官提醒明道理
作为成年人应对自身安全具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在公共场所行走应低头看路,如遇呕吐物、水渍等,应绕道走开;对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及其安全隐患给予足够的注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关爱保护的义务,营造温馨、和睦的家庭环境,确保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养成遵纪守法、道德良好、作风优良的好习惯。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中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警示告知、清洁卫生等义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区公共设施做到设置警示标志,及时整改修缮;对于小区公共场所、电梯、楼道清洁卫生后应当设置地面路滑、小心摔倒的提示告知。良好的小区秩序不仅依赖于小区物业公司的管理,还需要小区业主及相关人员的共同参与、维护。
来源:南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