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民事婚姻案例
起诉离婚法院一定会判离吗?
张某系外地人,在广东打工认识刘某,相识不久后两人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某在刘某家生活了一段时间发现两人生活习惯有很大不同、事情处理上也存在很大分歧,遂以婚前缺乏了解、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犹法院立案受理后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均表示无和好的可能,婚前了解不够仓促结婚,也未生育小孩,同时就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达成一致意见,法院遂出具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张某与刘某在法院领取调解书,解除了婚姻关系。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该规定可知离婚案件起诉到法院,法官会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时会先看双方是否还有和好的可能,不能调解和好的会再调解双方是否同意离婚,若双方都同意离婚、并能就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达成协议的,那法院就会调解离婚并出具调解书,该调解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效力,领取调解书后不用再去民政局领取离婚证。若双方不能就离婚事宜达成调解,法院会开庭审理查明双方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感情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判定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再判断是否判决准予离婚。法院判决准不准予离婚需要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不是看第几次起诉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以下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由此可见,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这几种情形为依据,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如果这方面证据不足,对方又坚持不离婚,法院可能会判决不离,给双方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