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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来开庭法院该怎么处理此案件?

时间:2020-02-26  【转载】

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时,原告未到庭,该院依法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

  2017年,被告龚某请原告邝某某为其开挖机挖瓷土。后经双方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挖机工资94850元,其中已支付45000元,剩下的4985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都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2019年8月6日,原告邝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挖机工资49850元及利息。法院立案后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诉讼材料和开庭传票,并确定了开庭时间和地点。

  但开庭当天,审判庭却未见原、被告双方人影。经过与原告邝某电话联系询问,原告称其在外地办事没空回修水,遂决定不去开庭,又不想向法院申请撤诉。承办法官当即决定,裁定本案按原告邝某撤诉处理。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所以该案中,邝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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