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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后工作又十年 伤残津贴如何算

时间:2019-12-08  【转载】

职工出工伤后,坚持工作。10年后因伤情恶化无法继续工作,提出工伤退养。但是伤残津贴的计发基数应该按照10年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还是按退出工作岗位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事件:工伤职工申请调整伤残津贴计发基数

  苏某是唐山市某公司员工。2006年12月,苏某在工作时受伤,被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7年4月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六级伤残,停工留薪期四个半月。2015年10月,因伤情恶化苏某再次住院治疗。出院后由于不能从事原工作,苏某于2016年2月提出工伤退养。2016年3月,某公司批准苏某退出工作岗位由单位按月支付其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标准按苏某2006年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1412.12元作为计发基数,每月发放苏某伤残津贴847.27元。

  2016年4月,苏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仲裁委裁决某公司从2016年4月起按本人退出工作岗位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4908.75元作为计发基数,每月支付其伤残津贴2945.25元。

  裁决:劳动仲裁委合议后决定“就高不就低”

  仲裁庭上,用人单位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六级伤残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本人工资为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按照上述规定,苏某的伤残津贴标准应以2006年其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基数,伤残津贴计847.27元;由于其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时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其伤残津贴应当按照2015年度唐山市最低工资1480元支付。

  劳动仲裁委经过合议后决定“就高不就低”,裁决某公司从2016年4月起每月支付苏某伤残津贴1907.27元。

  仲裁裁决的计算依据是:以苏某2006年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60%作为基础,再加上2007年以来,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历次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即:847.27元+ 220元(2007年)+100元(2008年)+120元(2009年)+190元(2011年)+120元(2012年)+150元(2013年)+160元(2014年)=1907.27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支付工伤职工苏某伤残津贴,是按其2006年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60%,还是按2016年退出工作岗位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60%。

  本案中,苏某认为其伤残津贴应按照2016年退出工作岗位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用人单位则认为苏某伤残津贴应按其2006年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对于职工因工致残被评定六级伤残,停工留薪期满又工作10年后因伤(病)情恶化无法继续工作,提出脱离工作岗位领取伤残津贴标准如何认定?

  劳动仲裁委经过合议认为,2007年以来,依据河北省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有关文件精神,该市多次调整了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那么苏某伤残津贴应以其2006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60%作为基础,加上2007年以来历次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计为1907.27元。这种计算方法既不与《工伤保险条例》相抵触,又充分考虑了职工平均收入增长和城市居民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 切实维护了工伤职工切身利益。(记者张莉慧)

来源:河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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