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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村主任收款后下落不明付款人诉村委会返还应予受理

【案情】

    原告(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人):谢某。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某村委会。

    2009 年初,谢某经他人介绍与某村委会主任梁某相识。同年2月21日,梁某以出售本村宅基地为名,收取谢某3.5万元,并给谢某出具了收款收据,收据载明“今收 到谢某交来办理宅基地费用壹院”,收款单位处盖有某村委会公章,经手人为梁某。同年5月至今,梁某下落不明。2010年6月,谢某将某村委会起诉至一审法 院,请求确认其与某村委会买卖宅基地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判令某村委会返还其3.5万元并支付利息。

【分歧】

    该案在处理过程中,形成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村委会主任梁某以出售本村宅基地为借口,收取谢某3.5万元,后下落不明。梁某的行为已涉嫌经济犯罪,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谢某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种意见认为,梁某当时是以某村委会的名义收取了谢某3.5万元庄基款,谢某与某村委会之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本案应属于民事纠纷,法院应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犯 罪行为与民事行为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两者的诉讼程序及法律后果有根本的区别。在当前审判实践中,某些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经济犯罪(或涉 及经济犯罪嫌疑)和民事纠纷相互交叉,相互牵连、相互影响,即刑民交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12月13日)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29日)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作出部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该类 案件问题突出,涉及范围广,技术性强,审理难度大。刑民交叉案件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原则:1、刑事附带民事原则,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解决被害人的民事 赔偿问题,该原则已经形成一种诉讼制度,不再赘述;2、“先刑后民”原则,适用于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具有同一性的情况,民事责任的承担需 要以刑事责任的认定为基础;3、“刑民并行”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别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发生分离的情况,民事责任的承担不需要以刑事责 任的认定为基础,两种诉讼不存在相互影响或相互依赖的关系;4、“先民后刑”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必须以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为前提的情况,侵犯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即属于此类,因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首先必须处理的是对权属的准确界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和损害后果如何计算等民事问题。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 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就是关于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刑民并行”原则的规定。本案属于刑民交叉案件,分别涉及刑事和民事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分别为梁 某及某村委会。一审法院虽然将梁某涉嫌经济犯罪的相关材料移送给公安部门,但因涉嫌经济犯罪的梁某当时职务是某村委会主任,其是以某村委会的名义收取了谢 某3.5万元庄基款,谢某有理由相信梁某收取庄基款的行为代表了某村委会,梁某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谢某与某村委会之间形成了买卖庄基地的民事法律关 系,因谢某非某村民,故双方买卖庄基地的行为属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谢某起诉请求确认其与某村委会买卖宅基地的行为无效、判令某村委会返还 其3.5万元并支付利息,本案应属于民事纠纷,法院应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对梁某涉嫌经济犯罪的侦查处理并不能排斥谢某对某村委会提起民事诉讼,应否追究 梁某刑事责任并不影响某村委会依法应承担的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对本案谢某起诉要求某村委会返还财产的民事纠纷,法院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 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继续审理,而不应依据该规定第十一条驳回谢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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