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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银行扣划属司法协助行为 存款人起诉法院应予驳回

【案情】

    1991年4月,陈某某实 名在某银行存款1.5万元,存期8年,1999年到期。1996年10月,某军事检察院因张某某(陈某某之夫)涉嫌贪污将陈某某的该1.5万元存单扣押。 1998年4月,某军区军事检察院作出没收决定书。同年6月,因张某某未执行该没收决定书,某军事检察院向某银行出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某银行依据 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将陈某某的1.5万元存款扣划至受害人某军事学院。1999年7月,某军区军事检察院对某军事学院作出《关于贯彻落实解放军军事 检察院<关于张某某申诉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意见》,该意见载明:根据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关于张某某申诉问题的处理意见》,“检察机关对‘违法 所得’作没收处理,没有法律依据;如能认定是‘违法所得’,应交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现将我院没收决定书予以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意见,对张某某违法所得由你院进行处理。

    2008年7月陈某某向某银行查询存款,得知其存款已被划拨,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银行支付其1.5万元本金及利息。

【分歧】

    该案在处理过程中,形成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银行的扣划行为属于司法协助行为,陈某某的起诉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银行的行为不属司法协助行为,其将陈某某存款非法扣划给他人的行为构成违约,陈某某作为存款人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支持。

【评析】

    笔 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某军事检察院 因陈某某之夫张某某涉嫌贪污将陈某某的存单扣押,后某军区军事检察院作出没收张某某违法收入等的没收决定书。因张某某未执行该没收决定书,某军事检察院向 某银行出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某银行依据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将陈某某的1.5万元存款扣划至受害人某军事学院。此后,某军区军事检察院将其没 收决定书予以撤销,并将张某某违法所得交由受害人某军事学院进行处理。据此,某银行扣划陈某某存款的行为属于司法协助行为。陈某某对银行的司法协助行为不 服提起诉讼,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起 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法院应裁定驳回陈某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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