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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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入学有“路子” 福清一男子获刑
随着社会的发展,孩子的教育问题已经成为众多家庭的头等大事。然而有一些不法分子看准家长“望子成龙”的心理,趁机打着 “有关系”“有熟人”的幌子谎称能够帮忙解决入学问题实施诈骗。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诈骗罪案件。
2018年6月份,福清的陈女士为了让自己的儿子能入读福清市某小学而四处奔走。经人介绍,陈女士联系到曾在某派出所担任辅警的林某进行询问。因经济拮据,林某明知无能力解决该事宜,仍谎称自己有办法能疏通关系,并要求收取人民币6000元疏通关系经费,陈女士表示同意。2018年6月16日,陈女士添加林某微信,双方商定由陈女士先支付人民币4000元,剩余人民币2000元待事成后支付。次日中午,陈女士在周某的陪同下,将现金人民币3800元交给林某,后又向林某发送人民币200元微信红包。得逞后,林某将陈女士加入黑名单。2018年8月21日,陈女士在介绍人的帮助下,再次添加林某微信了解事情进展。林某为骗取余款,谎称已解决被害人陈女士儿子入学一事,让陈女士添加其名下另一个微信,并谎称该微信系某小学校长使用,让陈女士与该校长联系并将余款支付给该人。次日,林某以某小学校长的名义通过微信转账收取陈女士人民币2000元,后再次将陈女士加入黑名单。2018年9月,陈女士在福清市某小学的入学名单中并没有见到自己儿子的名字。陈女士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于是选择了报警求助。
林某于2019年3月21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林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福清经审理认为,林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学生报考学校应通过正规渠道,按照相关要求申请入学,切勿轻信他人“有路子、有关系”等谎言而造成财物损失。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应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