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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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起纠纷,多元化解止损
“不行,必须得扣除你少交的钱,我才同意退出。”“那不行,咱们必须按合同来办”。 今年9月的一天,潘某与王某因退伙事宜的事争得面红耳赤,随后来到荣昌区人民法院,欲提起诉讼。被告得知可先行通过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的综合调处先行调解。于是二人便询问着走进了综合调处室。经了解,潘某在荣昌区昌州大道开了一家美容院,后王某加入共同经营。因业绩不佳,潘某欲退出,双方核算剩余资产后,签订退伙协议:约定由王某支付潘某5万元现金,潘某退出合伙,由王某一人经营。王某在签订合伙协议时支了潘某二万元,约定后续再支付剩余的三万元。
但还未到还款时间,潘某就反悔了,要求王某多退5000元,认为当初双方入伙时,自己出了9万,而王某只出了8.5万元,说好各出50%的资金,自己吃亏了。而王某则表示当时口头协商自己就是少出5000元。双方争执不下,才出现上述一幕。综调室介入纠纷调解后,以灵活、简便、柔性的方法快速破解了双方的争议点。着力情感,消除双方心理隔阂:大家曾是合伙人关系,有事好商量。服务为民,从双方利益出发:告知双方要坚持诉讼,美容店就会关门歇业,损失就不止这几千元。最后,从个人合伙及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出发,劝其要诚信,遵守约定。
当事人听后也表示店面关门好几天了,损失不小。在了解诉讼的程序与时间后,一方觉得生意耽误不起,另一方觉得这样下去也拿不到退伙费,遂打消了起诉的念头。在综合调处室主任张德高的协调下,双方都愿意各退一步:由王某在未付的3万元余款基础上多支付潘某1500元,维持原退伙协议的内容,潘某退出,王某继续经营。不到一小时的调处,双方从来时面红耳赤言,到离开时展露笑颜。法官说法:个人合伙中,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按约定执行合伙协议内容,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出现。同时,诉外多元化解纠纷的方式为当事人快速、高效解决了问题,既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也大大节约了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