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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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弄了篇曝光老板的“报道”发了四个微信群,现在被法院判了
浙江24小时—钱江晚报首席记者 肖菁 通讯员 余法
李老板是杭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原本是该公司的员工,于2017年11月离职。离职后,陈某为了发泄心中的怨气,找枪手写了一篇曝光原老板李某的所谓的“报道”,发了四个微信群。
“报道”很快被李老板看到了,李老板很生气,直接以侵害名誉权将陈某告上法院。
这类微信侵权法院会怎么判。
离职后,陈某委托公众号“E厨房”的运行者写了一篇标题为“曝光某公司李某恶意欠薪、挪用国家补助金、公私不分、引诱不知情人士做假账等恶劣行为”的文章,陈某提供了文章的部分截图等素材。文章写好后,陈某审阅。
2018年1月,陈某把这篇所谓的“报道”发到了“A中心”、“B团”、“C线上团队”、“D群”四个微信群里。
这四个微信群里面有公司的客户,李老板也在里面。
证人章某、赵某证实:陈某在微信群“B团队”转发上述文章内容,不过很快就删除了,他们都读到过这篇文章。
李老板觉得不能就这么算了。
李老板认为陈某通过大肆捏造事实,公然诋毁、丑化等方式损害了自己形象,侵害了名誉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还要求陈某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他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社会公众享有言论自由,但应当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法律边界。
本案中,陈某委托他人撰文,并在微信群中转发“李某存在恶意欠薪、挪用国家补助金、公私不分、引诱不知情人士做假账等恶劣行为的言论”,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侵害了李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陈某辩称其委托他人撰写的文章内容皆是事实,不存在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不过,因为文章很快就删除,李某要求陈某立即停止侵害,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及其他经济损失10000元之诉请,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也不支持。
最后法院支持了李某要求陈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道歉怎么履行,法院考虑到文章的传播范围、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由陈某以书面的方式向李某道歉为宜。如不按期履行,法院将在全国发行的相关报刊上公告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等,相应费用由被告陈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