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妻子患病丈夫不支付医药费,向法院起诉要求医药费但不要求离婚获支持
案情简要
妻子患病,为治病花费40余万,丈夫掌握着夫妻共同财产不但不支付医疗费还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想要向丈夫讨要医疗费和生活费,但不要求离婚。
办案经过
第一次开庭审理后主审法官认为不离婚,仅要求支付医疗费没有法律依据,但可以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第二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李孝征律师尖锐的指出:《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第二项规定适用的前提之一是夫妻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病,而不是夫妻一方患病。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夫妻双方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财产是他们两个人的,对于患病者,一方有法定义务进行扶养,而另一方是没有义务的,法律不能强求没有法定义务的人用自己的财产救济他人,这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作出了例外规定,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然后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一方可以用属于其自己的财产去尽法定义务,最高院的这个解释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本案却不适用该条,因为患病方是夫妻双方的其中一人。夫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共同体,双方负有法定互相扶助的义务,只要婚姻关系存续,当一方需要帮助时,夫妻双方的财产就应该不分你我的均应拿出来给予需要帮助者。
主审法官一开始并不支持李律师的观点,理由是观点虽然合理,但是我们法院到目前为止没有类似判例,而且你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李律师指出《婚姻法》第20条“夫妻有互相扶助义务。”就是法律依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扶助的内容和条件未作出规定,但当夫妻一方因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等导致生活困难时,另一方应在精神和经济上给予帮助。这应是本条规定应有之义。而本案原告就是因为患有重大疾病导致了生活困难,作为丈夫的被告必须依法给予帮助,因此本案完全符合该条规定。
对于李律师的此种观点主审法官无法辩驳,仍然表示以前为处理类似案例,也没有类似判决,需要向院领导汇报。为了获得院领导的支持,李律师去找到庭长和分管院领导向他如实地反映该案的案情,同时将我方的观点整理成书面意见让院领导参考。最终本案经过审委会研究支持了我方的观点,以夫妻现有的财产价值为基础判令男方支付医疗服,同时每月支付700元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