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一场意外引发承揽还是雇佣争议 法院:原告被告均担责
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法制网通讯员 古雪丽 瓮立臣
几年前,高威在工作中从4米高的伸缩梯上坠落,导致腰部和手腕受伤,并对他以后的工作造成一定影响。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他将雇主和超市告上了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事件:4米高梯坠落受伤
2017年6月9日下午,在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一超市门前,高威站在约4米高的伸缩梯上悬挂广告条幅。在捆绑条幅时,他不慎失足坠落。事故发生后,他被医院诊断为腰1、3椎体骨折,左腕舟骨骨折、经舟骨月骨周围脱位。
此次务工,高威受雇于刘兴。此前,该超市因举办店庆活动,委托刘兴制作并悬挂100条广告条幅,双方约定条幅悬挂好后向刘兴支付报酬。之后,刘兴租了一副脚手架,并找到高威等人悬挂广告条幅,约定工资为每天300元。在高威住院治疗期间,刘兴为他缴纳了共计4.9万余元医疗费。
事后,高威认为,此次事故对他以后的工作造成了一定影响,超市和刘兴应当共同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5.9万余元。
焦点:是承揽还是雇佣?
庭审中,该超市认为,其与刘兴是承揽关系,但和高威没有关系,所以不应承担责任;刘兴称,自己和高威也只是承揽关系,并非雇佣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法院审理认为,超市要求刘兴制作、悬挂广告条幅并向刘兴支付报酬,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特征,因此超市与刘兴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法院审理认为,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庭审中,刘兴和高威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了刘兴对高威限定工作时间,要求工作进度、安全事项等,可认定刘兴与高威属于雇佣合同关系。
判决:原告被告均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雇主,刘兴提供了脚手架,但从现有证据来看,脚手架在条幅悬挂过程中并未实际安装使用。高威踩在由超市提供的高约4米的伸缩梯上固定条幅,刘兴在现场却未予以制止、纠正和提供更安全的作业防护措施。此外,虽然刘兴称在现场还提供了安全绳,但根据其提供的图片和证人证言的描述,所谓的安全绳即为一条麻绳,并非高空作业所使用的专业安全绳。
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和三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对于高威的损害后果,按高威承担30%、刘兴承担60%、超市承担10%的比例承担责任较为适宜。
日前,法院判决超市和刘兴共赔偿高威2.9万余元。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刘兴作为接受劳务的雇主,在高威悬挂条幅过程中未能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他应对高威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而高威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其自身的安全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但其在明知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情况下,并未向现场的刘兴提出安全保障要求,而是踩在伸缩梯上双手离梯进行作业,将自己置于具有坠落危险的境况,对于坠落受伤的损伤后果其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案中,超市未提供证据证实刘兴具有经营广告条幅制作、安装的相应经营许可或相关资质,同时作为作业现场的经营管理者,对于刘兴未能给高威提供保障悬挂作业安全的条件应当是明知的。超市也存在过错,应对高威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