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银行卡莫名被挂失 银行有过错需担责
随着社会的发展,银行卡早已成为人们必需的金融助手,给人们带来各种便利。也正由于银行卡的便捷和普及,使得越来越多犯罪分子盯上了人们手中的各种银行卡,近年来,针对银行卡的诈骗、窃取犯罪层出不穷,手段也不断翻新,往往让人防不胜防。2013年10月13日,荔浦县蒲芦乡的余中星就莫名其妙被人将自己持有的银行卡在柳州市挂失,并将卡中的存款41030.85元取个精光。为此,余中星将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其损失。
原告于2010年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联桂盛卡,并开通了存、取款短信通知业务,随后原告在卡内存入了几万元。2013年10月12日,原告收到银行短信被告知原告该银行卡已被挂失,当时原告在荔浦县,得知消息后及时赶到被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了解相关情况,并向被告明确表示自己的银行卡并没有丢失,也没有挂失,并当即向被告提出要求要换卡号。但该行工作人员却告知原告不需要换卡,只需换密码就行了,之后,原告更换了密码,并取走了4000元。但仅过了两天,原告再次收到银行短信提醒,其银行卡又被挂失,且显示余额只有30.85元。原告赶到银行查询,发现存款已被全部取走,原告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原告的银行卡是在被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人利用假身份证挂失并冒领全部存款。但该案至今无法侦破。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挽回损失,原告将二被告共同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承担的是侵权责任,需等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后才能继续审理,最终原告选择了合同之诉,即只要求被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承担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签订的储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负有保证原告卡内存款保密和安全的义务,原告的银行卡被犯罪嫌疑人电话挂失,被告在明知原告本人在当地,银行卡、身份证未丢失、未挂失、也未委托他人挂失的情况下,被告作为金融机构,更应知道如何防范风险,但被告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原告的存款安全,致使被告的银行卡被人书面挂失并冒领存款,被告已经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赔偿原告银行储蓄存款损失41020元及利息,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文章出处:荔浦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