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路边停车“无辜”被撞也要负赔偿责任
2013年1月7日,万秀法院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吴某不得不为其停车不当的违章行为买单。
2012年9月5日,陈某东驾驶粤W号牌轻型厢式货车搭乘陈某强沿梧州市西江四路由东往西行驶,当行至该市新华集团公司对开路口时,碰撞停在该处的由被告吴某驾驶的属被告邓某所有的桂D号牌自卸车尾部,造成粤W号牌车受损,陈某东受伤,陈某强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东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承担次要责任,陈某强不负事故责任。2012年12月死者家属五人将吴某、邓某和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由保险公司在保额内向原告赔偿110000元;剩余284156元,由吴某、邓某共同负责赔偿85246元(30%)。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官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额内赔付11万元给原告,被告吴某赔偿2万元给原告。签领调解书时,一边数着钱给原告的吴某还在一边说着“唉,这真是无妄之灾啊,就当买个教训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款:“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所以说,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别人生命的珍重。
文章出处:万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