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法院如何判决

 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证据灭失却让交警部门无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7月18日,梧州市万秀法院审结了一起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去年11月18日,原告阿宁搭乘被告阿雄驾驶的摩托车与对向行驶由被告阿坤驾驶的摩托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相撞,造成阿宁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阿宁被送至医院检查治疗,期间,肇事车辆被推离事故现场。五日后,交警部门接到阿宁的亲属报警,即开展事故调查。但由于阿坤、阿雄没有保护好事故现场致证据灭失,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另,被告阿雄和阿坤均属于无证驾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虽交警部门无法对各方当事人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但原告阿宁受伤确系由于被告阿坤与阿雄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的。事故发生时被告阿坤和被告阿雄均属于无证驾驶,对事故的发生两被告有过错。对于本次事故的具体责任划分,根据现有的证据,难以确定责任的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认定被告阿坤和被告阿雄对原告的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负事故责任。因被告阿坤为其肇事车辆买了交强险,故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4350.58元。原告的各项损失在交强险中获得赔偿,因此被告阿坤和阿雄在本案中不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虽然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但由于事故发生时被告阿坤和被告阿雄均属于无证驾驶,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且是由于两人共同的侵权行为导致本次事故,法院遂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认定被告阿坤和被告阿雄对原告的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于阿坤为其车辆购买了交强险,故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文章出处:梧州市万秀法院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