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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证据之“媒人证言”


“彩礼”已经差不多成为结婚时的一个通用的“方式”。也正因为彩礼的存在,使得在婚约财产案件中,彩礼的争议必不可少。那么,如何证明彩礼呢?

  就彩礼而言,一般起有效证据是媒人的证人证言。究其原因是因为,彩礼一般是不可能打条子,同时由于该事件本身是喜事,而且参与的也都是亲戚朋友。那么,此种情况下就会涉及证据效力的问题。当然,就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证据而言,最有利的证据就是媒人作证和被告自认。

  从法理上分析,媒人证言是证人证言,是媒人就其所亲身经历和感知的事实所作的陈述,属原始证据,就处理此类纠纷起着关键作用,既可以用于认定案件事实,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又可以促使当事人放弃无理的事实主张,接受法院的调解和裁判。然而,由于媒人多是男方或女方的至亲,或有一定利害关系,用以来证明双方争议较大的彩礼款,女方多数因为媒人与双方的关系,就此对媒人所做的证人证言提出异议。

  婚姻家庭律师认为,只要媒人能自愿出庭作证,该证言不利一方不能提出足以推翻的证据,且该证言符合地方习俗,相互能够印证,即应认定为有效证据。但另一方面,由于在此类案件中,媒人因与原被告双方的其他关系,其一般不会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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