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索要毒资暴力致人伤残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
祝某、涂某(B市人)自称2009年8月间通过A县一外号“杨胖子”的朋友介绍,与A县陈某认识并进行冰毒交易,后陈某用冰糖冒充冰毒骗走两人毒资18.6万元,两人发现后要求陈某退回毒资遭拒绝。2009年9月10日,祝某、涂某分别纠集瞿某、张某,并准备好车子、砍刀、匕首及胶带等作案工具,商量去陈某家,如陈某仍不肯退钱则将其带至B市,逼其退钱,瞿某、张某答应帮忙。2009年9月11日上午,祝某等四人驾驶准备好的一辆桑塔纳轿车至A县陈某家门口守候。当日上午9时许,见陈某家门未锁,祝某、张某各持砍刀,涂某持匕首,瞿某未带工具,四人冲进陈某家二楼陈某房间,祝某、涂某逼陈某还钱,陈某与其妻肖某否认骗赌资事实,都说是上线骗了他们,拒绝还钱,并大声叫喊救命,祝某见状用拳殴打陈某,张某用砍刀刀背朝陈某额部劈了一刀,血立即溅出。瞿某将肖某控制到卫生间内,张某见肖某仍叫唤,反绑肖某双手,并与涂某用胶带封住肖某嘴巴,涂某用匕首朝肖某右腿捅了一刀。祝某等见陈某流血,边帮陈某包扎止血,边逼陈某还钱,陈仍不肯,祝某见状让涂某将车倒至陈某家门口,与涂某用电话线、布条反绑住陈某双手,并用胶带封住陈嘴巴,张某在旁帮忙,三人将陈某抬上车子,由涂某驾车往高速公路逃离。在车上,陈某反抗,用脚踢烂车后车窗,祝某、张某等人对陈某实施殴打。当日四人在B市路段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伤残九级;肖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
【分歧】
为索要毒资暴力致人伤残的行为如何定性?即该案中祝某、涂某、瞿某、张某的行为该定何罪?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祝某、涂某、瞿某、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祝某、涂某、瞿某、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祝某、涂某、瞿某、张某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但因使用暴力致人伤残,四人行为已转化成故意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祝某、涂某、瞿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首先我们要厘清该案中所涉的毒资18.6万元的性质。我们知道,财产所有权的转让、取得必须通过合法的手段,买卖毒品是违法犯罪行为,毒资是不受法律保护,被害人陈某取得该18.6万元后即便为其占有,也不表明陈某当然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另外虽然买卖毒品是违法犯罪行为,毒资是赃款,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归国家所有,但如果买卖毒品的行为尚未被公安机关发觉、查处之前,毒资未被有权机关依法扣押、占有、保管、控制,还不能视为国家财产。综上,这18.6万元既不是陈某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国家财产,因此祝某、涂某、瞿某、张某欲从陈某处要回18.6万元并没侵犯陈某或国家的财产所有权。
抢劫罪的主观方面是明知是他人、法人、国家合法所有的财产,对财产合法持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将之占为己有。该案中,祝某、涂某、瞿某、张某主观认为,被害人陈某用冰糖冒充冰毒骗取祝某、涂某18.6万元毒资,该毒资的所有权不属于陈某,而仍应属于祝某、涂某自己,因此才使用暴力索要该毒资。在该案中,由于该毒资未被公安机关扣押,祝某、涂某、瞿某、张某不可能认为该毒资应归国家所有。因此,祝某、涂某、瞿某、张某不属于明知毒资是他人、国家合法所有而欲非法占为己有。
抢劫罪一般要求行为人当场取得财物,该案中,祝某、涂某、瞿某、张某当场并未取得任何财物,在被害人陈某家中,也并未翻箱倒柜劫取财物,这不符合“当场性”要求。
从前文所述,我们可以知道,祝某、涂某、瞿某、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资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案中祝某、涂某、瞿某、张某为向陈某索要祝某、涂莫被骗的18.6万元毒资,而使用暴力非法扣押、拘禁陈某,四人行为符合上述解释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是,祝某、涂某、瞿某、张某在非法扣押、拘禁陈某时,使用暴力导致陈某伤势、伤残程度分别为轻伤甲级、伤残九级,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行为人的行为此时已转化成故意伤害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不是非法拘禁罪。
综上,索要毒资暴力致人伤残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