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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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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牛犊”应归原物所有人还是善意取得人所有

【案情】
    2008年6月,陈某将拾得的一头母牛以1500元的价格买给赵某,由于价格适当,当时赵某并不知道该牛来路不明。2009年9月,陈某所购母牛产下一牛犊。2010年5月,邻乡李某发现自已丢失的牛在赵某家,并生有一小牛,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赵某返还母牛和小牛。
    【分歧】
    诉争“牛犊”应归原物所有人李某所有还是善意取得人赵某所有?
    对此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牛为母牛的孳息,应随原物归还所有人李某。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购得母牛出于善意,虽其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母牛的所有权,但作为善意占有人,赵某有权收取占有物的孳息,所以其有权依法取得诉争“牛犊”的所有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第一、赵某在向陈某购得母牛时,客观上不知道、也无法知道该牛非陈某所有,并支付了对价,其购牛行为实出善意。
    第二、从平衡实际所有人和善意取得人的利益出发,在各国法律上一般都认为,如果善意取得人是以所有人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的,其取得占有并无过错,在占有期间又是误以为他人的财产为自已的财产而占有的,善意取得人有权收取孳息。例如,《日本民法典》第189条中就规定:“善意占有人,取得由占有物所生的孳息。”我国现行法律对此虽无明确规定,在司法中也应当承认善意占有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以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第三、本案赵某是从非法占有人陈某处有偿善意取得母牛的,因此,虽然赵某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母牛的所有权,但由于赵某为母牛的善意占有人,有权收取该母牛的孳息,可取得该母牛所生牛犊的所有权。
    综上,涉案牛犊应归善意占有人赵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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