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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法院是否准许原告人与部分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

【案情】
    陈某系无业人员,2010年3月27日晚其与朋友李某在某一夜宵店吃夜宵时,和刘某、肖某发生冲突,刘某、肖某殴打了陈某、李某。陈某、李某欲报复,便叫来另一无业人员王某,三人商量欲打回刘某、肖某。肖某见状赶紧离开现场,刘某来不及离开。于是陈某、李某、王某持刀将刘某砍伤。经鉴定,刘某的伤势为重伤乙级。
    检察机关以陈某、李某、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陈某、李某、王某共同赔偿其损失共计96500元。现李某家属与刘某愿意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家属一次性赔偿刘某5万元,刘某自愿撤回对李某的附带民事诉讼,并放弃对李某所承担民事赔偿份额的赔偿请求。
    【分歧】
    在共同犯罪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部分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是否准许?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共同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允许部分被告人与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则该部分被告人不再承担连带责任,不利于充分保护原告人的权益,故法院不应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部分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共同犯罪中,由于被告人往往并不都具有赔偿能力。如果部分被告人及家属愿意赔偿原告人损失,原告人也表示接受,双方愿意达成赔偿协议,且原告人愿意放弃对已赔偿的部分被告人的其他赔偿请求,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保护原告人及时得到赔偿的角度出发,法院应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部分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撤回对该部分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犯罪的共同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为了保障原告人能及时得到赔偿。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除了要遵守刑事法律外,还要遵守民事法律。“意思自治原则”是一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原则,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也要遵循。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合法权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只要不违法,法院就应予以准许。该案中,原告人刘某与被告人李某家属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5万元的调解协议,刘某放弃对李某的赔偿要求及李某对其他被告人陈某、王某所承担的赔偿份额的连带责任,陈某、王某不再按照共同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的损失总额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对扣除5万元后的余款46500元承担责任,这并未损害其他被告人陈某、王某的利益,该调解协议不违法,因此法院应准许刘某与李某家属达成。
    二、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由于被告人一般都在押,部分被告人家属之所以愿意主动就民事赔偿与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主要是希望法院在量刑时对该被告人能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在押,本人一般并没有赔偿能力,如不允许被告人家属与原告人在判决之前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以后,被告人家属就丧失了赔偿的积极性,原告人实际上也丧失了获得赔偿的机会,使判决书变成了一纸空文。如果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原告人可能还要耗费新的人力、物力、财力,反而不利于保护原告人的权益,容易引起原告人对法院的不满,容易引发涉法上诉,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该案中,如果不允许刘某与李某家属达成5万元的调解协议,因陈某、王某均系无业人员,根本没有赔偿能力,如果判决,刘某可能5万元赔偿款都得不到。
    综上,在共同犯罪中,法院应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部分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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